所谓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以及实施的慎重性,其程度要比纳税担保措施高。税收保全措施共有两种。一种是通知银行暂停支付,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则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另一种是扣押、查封财产,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于一部分纳税人不在银行开户或未通过银行结算或在银行的存款已被提走,税务机关就必须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措施。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是征管法中新确立的,在以往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尚未有这样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各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相继出现,由于税收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偷、逃、避税的斗争日益尖锐、复杂,一些纳税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想方设法打税收的注意,偷、逃税手段日益隐蔽。更为突出的是,由于税务机关没有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因此,一些有意偷逃税的单位和个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检查时,采取转移财产(包括资金、商品、货物等)手段,以致偷税案件查而无获。即使案件查清了,偷税犯罪分子被判了刑,但税务机关由于提供不了纳税人的财产等情况或者纳税人携款外逃,纳税人应纳税款就收不回来了,因为事后的税收处理措施往往不能或难以执行。 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免遭损失,在偷税者转移存款、财产前就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限制其转移。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先例,而且行之有效,如欧共体各国以及日本、美国等,都把赋予税务机关适当的税收保全措施为实行有效税务管理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