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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15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共有两种情况:

(1)对无照经营采取的扣押商品。货物措施税务机关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核定起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方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而且在扣押期间,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立即接触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但是,对扣押、查封的鲜活、易腐或者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起保质期内先行拍卖,抵缴税款。当然,这时纳税人已不必要再缴纳税款。

(2)在了解、掌握纳税人有偷逃。避税行为的一定证据后,税务机关可采取水手保全措施。如在接到偷漏税举报后,从侧面调查了解,有一定的证据显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或隐蔽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如提走银行存款),税务机关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成时,即可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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