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要按规定的期限缴 纳税款、滞纳税款要按日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期限”指的是税款缴库期限。税款缴纳的时限性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内容:
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它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在于:①正式确认纳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②便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纳税期限和税款缴库期,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纳税人应税经营业务的发生时间,即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人的应税经营业务一经实现,即应依法承担并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柑橘各类税种的征收制度(计征期限)和纳税人的贷款结算方式、生产经营特点等确定。从法理上来说,任何纳税人只要发生了应税的行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就必须立即申报纳税。但是,考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 况非常复杂,规模的大小相差较大,财务会计核算的难易程度不一,过程也有长短,难以按同一标准来划分纳税期,也不可能全部以行为发生日为纳税日期;为了便于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减少计算,缴纳税款的工作量,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合理安排人力,做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为此,现行各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了纳税期限。
⑵纳税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顶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各种税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等的不同而不尽一致,即使同一税种具体到每个纳税人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