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税制改革在涉及分配关系调整上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既不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又不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确立这样一个知道思想,一方面是说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初步摆脱了向企业“减税让利”的模式,而且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公平税负为主要特征;另一方面税制改革是在国家财政和国有企业都面临困难的背景下进行的,在经济环境并不宽松之际进行税制改革,使分配格局的调整受到客观条件的局限。因此这次税制改革侧重以促进转换机制为目标,其内涵仍然是十分深刻的。就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而言,总体来看,企业利润中上缴国家部分的比重,或者说是总体负担有所减低、因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率从55%降到33%,并取消了原来上缴的调节税,取消了国有企业上缴的“两金” ;一些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原来实际税负不到33%,对它们还要采取过度性的照顾措施等等。在总体上,企业流转环节的水手负担将与改革前大体持平。其中,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按照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设计的;消费税也知识对按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少数商品减少水手,进行单独征收,并不是额外增加税收负担。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为了逐步理顺关系,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不公平到较为公平,必须要对原税制中某些不太合理的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因此完全保持原有的利益格局是不可能的,一些行业、企业、产品,水手负担发生某种程度的结构性变化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增值税,由于征收范围扩大并大幅度简并税率。故有些产品的税负会有升有降地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其中,税负略有增加的只是少数产品,多数产品的税负不提高或有所降低。同时对少数增加税负的产品还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缓解矛盾。总体来说,大多数企业在税制改革之后税收负担水平不会有大的改变。即使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对原有分配格局进行了一些结构性的调整,广大纳税人也应该顾全大局,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