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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有哪些限制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15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规定了以下限制或制约条件:

(1)对定了执法的基本要求。在执法税收政策法规方面,征管法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在工作纪律和止也道德方面,《税收征管法》要求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明确了执法的权限范围。在行使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方面,税收征管法中除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外,还要求税务机关采取税收报全、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实施。并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3)严格了执法程度。《税收征管法》突出强调了税务人员在征税和进行其他税务管理活动时,必须严格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例如实施税收报全的程序是:第一步,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即提前清税;第二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第三步,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四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第五步,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4)完善了执法手续制度。《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罚款时,也要开付收据。

此外,《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人员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犯罪,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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