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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缴期限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01-13

  问: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对其追征是否有追缴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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