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政策是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大亮点。老税法只允许企业办理外国税收的直接抵免,新税法则允许我国的居民企业办理多层次的外国税收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对居民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居民企业来自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可以在抵免限额内从居民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就是间接抵免。《实施条例》将居民企业对境外公司的间接控制规定为控股20%以上。
据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税收抵免政策,特别是新增的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实行间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 25%以上。我国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办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条例》规定控股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