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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义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03-28

1、全部价款
例: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应按全额申报;融资租赁,应按租赁收入扣除合同规定的设备价款申报。
2、价外费用
如经济合同中“包税条款”规定的税金;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中包含的人员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境内境外)
(二)、对扣缴义务人的进一步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支付人,指合同协议约定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1、接受委托与非居民企业签定协议,也应作为支付人履行扣缴义务;
2、支付人不论在境内或境外,均应作为扣缴义务人。
(三)、对交易行为的进一步认定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1、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2、到期应支付,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并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3、例外。我国一些机构、团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成本费用,可在实际支付时扣缴。
例:A企业为居民企业,向国外X银行借款建造固定资产,建设期2年,A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于第3年按期投入使用。按双方合同约定,借款后一年开始还本付息。A企业在第二年由于资金紧张,与对方协商一致,在第3年一并支付第2年和第3年的本息。何时发生扣缴义务?如何扣缴?
按条例,第一年未发生,不产生;第二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利息形成应付款项,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未投入使用,未计提折旧,暂免履行扣缴义务;第三年,就投入使用的次月,就本年度和前一年度发生的应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指定扣缴(承包工程和劳务)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三、特定扣缴(欠税追缴) 
税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四、扣缴申报 
税法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新税法延长了两天。
第六部分特别纳税调整
一、一般反避税条款
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增强税法的威慑作用。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满足三个条件:
1、人为策划的一个(系列)行动或交易;
2、企业必须从该行动或交易中获取税收利益;
3、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该行动或交易的唯一目的。
二、关联方业务往来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转让定价,事后)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成本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事前)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三方举证)

  涉及到转让定价、成本分摊、预约定价、第三方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一)、关联方(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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