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得来源地确认
实施条例第七条: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1、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的所得,法定税率,25%;
2、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适用税率,25%;
B、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适用税率20%。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一)、税法第5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后)150,其中免税收入50,扣除120;
1、无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
原规定=150-120-30=0
新规定=150-50-120=-20
2、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后)150,其中免税收入70,扣除40,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0;应纳税所得额:
报告年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原规定=150-40-60-5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0;
新规定=150-70-40-4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0。
(二)亏损。
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条例第十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税法第十八条)
新法中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收入仅仅是应税收入,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三)、清算所得(条例第十一条)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
资产净值、财产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原《暂行条例》
清算所得=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实缴资本
案例:A公司为居民企业依法终止经营,并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算并已结清税款、清偿债务。清算后A公司的剩余资产为500万元,剩余资产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B公司(居民企业)拥有A公司30%的股份,B公司初始投资的计税基础为30万元。B公司应分得多少剩余资产?B公司所分得的剩余资产分别属于什么类型的所得?
股息所得=200×30%=60万元
投资成本回收=3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500×30%-60-30=6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