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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义
来源:www.ynnsr.net 时间:08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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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税款)

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加速折旧

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民族自治

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政策制定

税法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税法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部份源泉扣缴

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从支付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承担的所得税税款制度。

一、法定扣缴(预提税)

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进一步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全部价款

例: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应按全额申报;融资租赁,应按租赁收入扣除合同规定的设备价款申报。

2、价外费用

如经济合同中“包税条款”规定的税金;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中包含的人员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境内境外)

(二)、对扣缴义务人的进一步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支付人,指合同协议约定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1、接受委托与非居民企业签定协议,也应作为支付人履行扣缴义务;

2、支付人不论在境内或境外,均应作为扣缴义务人。

(三)、对交易行为的进一步认定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1、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2、到期应支付,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并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3、例外。我国一些机构、团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成本费用,可在实际支付时扣缴。

例:A企业为居民企业,向国外X银行借款建造固定资产,建设期2年,A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于第3年按期投入使用。按双方合同约定,借款后一年开始还本付息。A企业在第二年由于资金紧张,与对方协商一致,在第3年一并支付第2年和第3年的本息。何时发生扣缴义务?如何扣缴?

按条例,第一年未发生,不产生;第二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利息形成应付款项,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未投入使用,未计提折旧,暂免履行扣缴义务;第三年,就投入使用的次月,就本年度和前一年度发生的应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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