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定扣缴(承包工程和劳务)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三、特定扣缴(欠税追缴)
税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四、扣缴申报
税法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新税法延长了两天。
第六部分特别纳税调整
一、一般反避税条款
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增强税法的威慑作用。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满足三个条件:
1、人为策划的一个(系列)行动或交易;
2、企业必须从该行动或交易中获取税收利益;
3、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该行动或交易的唯一目的。
二、关联方业务往来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转让定价,事后)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成本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事前)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三方举证)
涉及到转让定价、成本分摊、预约定价、第三方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一)、关联方(关系)认定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判断关联方的一般标准:
股权控制标准;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
判断关联方的主要依据:
1、相互间持有(直接、间接)其中一方股份总和达到一定比例;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
3、企业与另一方有资金借贷关系;
4、企业高管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销、生产技术等,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
6、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如家族、亲属等。
具体规定待出台。
(二)、独立交易原则
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适用与所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业务。
(三)定价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按关联业务类型,选择合适的可比非受控价格)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限于再销售者对购进商品仅做单纯加工或简单购销,购进商品物理性质无改变)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适用物理性质改变或转售价值明显增加)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依赖于可比价格或相关的可比数据)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不依赖或无法依赖可比数据,如依据功能分割)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如115条,核定)
(四)、成本分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预约定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