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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义
来源:www.ynnsr.net 时间:08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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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福利费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工会经费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宣传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8财产保险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劳动保护支出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1、管理费

1)居民企业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非居民企业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

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案例:2008年,企业向该市民政局公益性捐赠现金120万元,2008年度该企业年度会计利润800万元,假定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已全额扣除捐赠)。计算:

公益性捐赠限额=800×12%=96万元

应调增24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024224万元。

13、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税法第十条)

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条例五十四条)

14、准备金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税法第十条)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条例第五十五条)

税法原则上不允许扣除准备金;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少数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货币性资产、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

税法中的准备金的核定范围应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基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

1、定义及分类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计税基础确认

1)              外购的固定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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