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4) 盘盈的固定资产
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 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3、折旧
1)不得计提折旧
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折旧年限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3)折旧方法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固定资产改建
① 增加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第(二)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六十八条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② 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5)固定资产修理
①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② 计入当期损益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石油、天然气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