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首  页 政策法规 税务专栏 税种解说 行业指南 会计专栏 税法解读 申报指南 纳税调整 查帐评估 纳税争议 新书推荐 资料下载 纳税论坛  
 
云南纳税人网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内容阅读

外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 738 有效 1998-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8]350号)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版权所有 云南中瑞税务师·云南纳税人网 www.ynnsr.net ICP/IP备案:滇ICP备08000136号
电话:0871-3316728 3316738 3316559   邮箱:ynzr@ynnsr.net ynzr@vip.163.com
地址:昆明市环城东路与白龙路交叉口金色年华Ⅱ期6楼
云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